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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4号(关于进口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11-25 00:00 王荣荣 新闻 14794 更新于: 2026-10-23 23:02 约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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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4号(关于进口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16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4号(关于进口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16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是指从芬兰注册屠宰场获取的禽源、猪源性原料,经一定的加工工艺制成的用做动物饲料原料的动物蛋白、油脂。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生产加工企业经芬兰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以下称芬方)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芬兰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应符合芬兰和欧洲联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允许在芬兰国内和欧洲市场自由销售;

(三)建立自检自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生产原料要求。

1.符合芬兰和欧盟法规要求;

2.禽源和猪源性原料来源动物来自于芬方注册的屠宰场,并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3.没有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4.如屠宰动物来自第三国,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国认可的有关猪类或禽类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二)生产加工要求。

1.猪源性原料或产品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至少30分钟的热加工;禽源性原料或产品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4℃至少10分钟的热加工;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它等效加工方式;

2.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前应经随机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反刍动物源性成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2)反刍动物源性成分:不得检出。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和注册登记信息,并注明“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六、生产、存储、运输要求

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均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芬兰官方主管部门负责对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须随附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正本,卫生证书至少应包含英文。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芬兰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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