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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1号(关于进口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12-02 00:00 王荣荣 新闻 74581 更新于: 2026-10-26 14:10 约 6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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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食品农牧业与轻工业部关于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食品农牧业与轻工业部关于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食品农牧业与轻工业部关于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饲用动物蛋白粉是指源自供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厂的新鲜马有关副产品,经过高温高压蒸煮和高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饲料用蛋白粉。

本公告中的饲用油脂是指源自供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厂的新鲜马牛羊有关副产品,经过高温高压蒸煮和沉淀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饲料用油脂。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生产企业经蒙古国食品农牧业与轻工业部(以下称蒙方)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三)具备满足高温高压、喷雾干燥和沉淀等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

(四)具备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动物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在蒙古国出生和养殖,并为处于蒙方有效监管和疫病监测下的健康动物,动物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2.来源动物不是因动物疫病死亡或者受到移动限制的动物;

3.原料来源动物在蒙方批准的供人类食用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检查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二)生产原料要求。

1.不含有牛和羊的头骨、大脑、眼睛、脊柱脊髓、背根神经节、扁桃体、肠;

2.运输、储存期间避免接触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土壤、杂物等污染。

(三)生产加工要求。

1.饲用动物蛋白粉采取高温高压蒸煮、喷雾干燥等热加工方法生产,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120℃,压力不低于300Kpa,持续至少3小时以上;

2.饲用油脂应经过温度不低于150℃,压力不低于300Kpa,持续至少3小时以上热加工方法生产;

3.如采用其他的生产加工工艺,应经兽医主管部门检验,可完全灭活口蹄疫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绵羊痘和山羊痘病毒,相关加工工艺蒙方应向中方进行通报并经中方评估认可和检查确认;

4.蒙方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高温高压加工温度、压力和时间持续符合要求;

5.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6.未添加除生产原料外其他动物源性成分和饲料添加剂。

(四)产品要求。

1.产品符合蒙古国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蒙古国国内自由销售;

2.饲用动物蛋白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蒙方按照生产批次对输华饲用动物蛋白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c=2,m=10,M=3x10^2;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3.饲用油脂不溶性杂质重量应低于0.15%。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1.使用安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

2.产品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饲料标签要求,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等警示语。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2.如途经第三国家和地区中转运输,中转期间集装箱不能开启,原封识应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蒙方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饲用蛋白粉和饲用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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