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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4-12-02 00:00 王荣荣 新闻 4603 更新于: 2026-10-26 14:10 约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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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联合出台《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创造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涉及海关工…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联合出台《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创造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包括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等措施。

二、目标任务

海关总署此次发布公告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简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优化监管模式,更好保障贸易安全,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跨境电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四、落实措施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的具体要求,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或其代理人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三是在杭州、宁波、上海等直属海关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四是在北京、天津、哈尔滨等直属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五、工作进展

海关总署现已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工作,如取消收款单和海外仓备案等功能,并完成系统测试。公告发布后,将请各相关直属海关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了解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措施。

六、涉及范围

此次公告涉及的对象主要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同时,也涉及相关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

七、执行标准

公告明确了各项便利化措施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但需保证传输的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的真实性等。同时,也明确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八、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二是企业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向海关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时,需充分了解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九、关键词诠释

先查验后装运:指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的监管模式。

跨关区退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可在试点海关范围内开展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回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十、惠企利企举措

海关总署此次公告中的措施,切实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带来了诸多惠企利企举措。如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了企业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了通关效率;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无需再提交收款电子信息,申报流程更加便捷。此外,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提高了跨境电商的通关效能和退货便利性,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的快速发展。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与以往政策相比,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在跨境电商出口方面带来了显著变化。如根据现行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除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外,还需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涉及多环节备案。公告下发后,跨境电商企业不需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申报出口时,“单一窗口”不再校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信息。

在单证申报上,过去企业需提交包括收款单在内的多项信息,流程复杂,此次简化申报手续,为企业做了“减法”,进一步提升了通关便利性。

此外,推广的“先查验后装运”及跨关区退货等新模式,使得货物通关和退货处理更加灵活高效,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和时间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口岸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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