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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试点

2026-07-27 00:00 王荣荣 新闻 56714 更新于: 2026-08-30 20:25 约 3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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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讯 (记者 刘垠)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8个行业中,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相关负责人…

      科技日报讯 (记者 刘垠)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8个行业中,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试点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绿色生产真正成为企业的“加分项”与“硬优势”,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支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回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和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

  据悉,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为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特点和治理要求,《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并按照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给予税收优惠,即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记者了解到,本次试点的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下一步,财政部等三部门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评估试点效果,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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