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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26-07-28 00:00 王荣荣 新闻 15571 更新于: 2026-08-30 20:25 约 4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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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公告内容,享惠中乌双方AEO便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6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公告内容,享惠中乌双方AEO便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互认安排》实施后,中乌两国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互认的便利措施?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也就是说,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持有乌兹别克斯坦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均可享受互认的便利措施。

二、两国互认的AEO企业货物在对方国家通关时,可以享受到哪些便利措施?

一是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双方海关在风险评估中,将互认的AEO企业视为低风险企业,降低相关货物查验率。

二是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双方海关承诺对另一方互认的AEO企业需要进行实货查验的货物,优先办理查验。

三是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双方海关各自指定一名或多名联络员。如一方互认的AEO企业报告在另一方关境进口通关时遇到问题,收到报告的海关联络员会通报另一方联络员。进口方的联络员会努力解决问题,并将结果通报另一方。

四是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双方海关承诺,如遇到因安全预警升级、边境关闭、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重大事故导致的贸易中断,在恢复服务后,为互认的AEO企业的货物提供优先通关。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如何操作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如何填报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ZB)/9位企业编码/Ⅲ”,例如“UZB/123456789/Ⅲ”。中国海关确认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中国企业不一定是AEO企业,非AEO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除外)进口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货物也可以享受到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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