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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6-08-20 00:00 王荣荣 新闻 12118 更新于: 2026-09-15 02:40 约 2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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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

  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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