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同步曝光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等违纪违法行为,再次为广大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切勿触碰税法红线,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骗取出口退税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出口退税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出台的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政策,旨在提升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作“摇钱树”,挖空心思编织违法链条,通过隐蔽化、团伙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收利益,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还依靠不当得利挤压守法经营外贸企业的生存空间。
本次曝光的案件中,有的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购买出口报关单信息、虚假结汇资金以及虚开发票,伪造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有的采用“票货分离”的形式套用他人货物交易信息伪造购销业务,勾结“地下钱庄”虚假收汇骗取退税;有的通过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退税的商品,套取高额退税;有的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发票,通过拼凑单据伪装成正常出口经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伴随着伪造单据凭证、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多重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危害极大。涉案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满足两个不同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税务部门将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表示,本次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既向社会释放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的明确信号,也体现税务部门严肃查处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守护合规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虚开骗税行为将被依法惩处
近年来,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骗税手法,税务部门持续完善出口退税领域税收监管体系,坚持精准监管与严厉打击并重,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推动线索互通、数据共享、案件联查,实现对涉税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4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46亿元。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绍宾表示,“依托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对出口业务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开展全链条分析研判,能够对循环出口、价格异常波动、税则归类存疑、购销业务真实性存疑等风险特征精准识别,迅速联合多部门对虚开骗税团伙实现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绞尽脑汁通过隐蔽手法企图逃避监管的做法,在如今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网络持续织密的背景下越来越容易被发现。”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税务部门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依法查处企业虚开骗税行为的同时,同步倒查税务干部执法环节履职情况,深挖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查办案件与监督执法一体推进,既严格依法打击不法经营主体,也刀刃向内强化内部监督。
“本次曝光的案件中,有两起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一案双查’发现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纪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部门,进一步体现税务部门既引导纳税人守法,又规范税务人执法,坚决筑牢防范出口退税领域风险的‘内外’双重防线,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曹越表示。
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代价远不止补缴税款,还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追责。”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广大外贸企业必须认清骗取出口退税的双重法律后果:行政上,不仅要补税缴罚,还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刑事上,企业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都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企业自身也将因信用记录受损而丧失市场信任与发展空间。
办理出口退税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外贸企业应当把合规管理嵌入业务全流程,从合同签订、采购交易、货物报关,到发票取得、退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确保业务真实、信息准确。要坚决防止因追逐不当利益而接受虚假发票、配合虚构交易、错报申报信息等行为。唯有严守业务真实性底线,规范出口退税全流程管理,才能在合规前提下享受政策红利,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