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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企业伪装出口 骗税链条终被击破——揭开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2026-09-28 02:47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 17581 更新于: 2026-09-28 02:50 约 6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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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依法查处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澳科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名税务人员因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经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69.65万元。2024年10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依法查处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澳科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名税务人员因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经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69.65万元。2024年10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对在该案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2026年4月,大悟县税务局1名税务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5年11月,大悟县税务局3名税务人员被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

异地代办出口反常规 数据信息多处显异常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异常线索,提示睿澳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睿澳科技公司的相关涉税信息,发现该企业为湖北省大悟县出口企业,但未在当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是不远千里跨省委托外省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模式不符合常规逻辑。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睿澳科技公司虽为生产电子产品的出口企业,但历年水电耗用额度长期处于低位,实际能耗与申报产能、产销体量非常不匹配,2023年增值税申报金额同比小幅下降,但电费却下降80%左右。同时,该企业近三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未申报缴纳房屋租赁印花税。

更为反常的是,企业公示的经营人员全部是“摆设替身”。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名年过六旬的外省人员,财务负责人是兼职代账会计,经询问,两人均表示从未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对具体业务细节并不清楚。

结合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组建专案组,依法对睿澳科技公司立案检查。

虚构交易虚开发票 关键证据戳穿虚假外壳

虽然税务信息系统内显示睿澳科技公司为正常经营状态,检查所属期内始终有资金流转、业务开票、出口申报,但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时发现,其生产经营场地早已改换门庭,现场无任何涉案企业痕迹,未能找到生产设备所需原材料及涉案产品。

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进一步发现,该企业从外省一家软件企业购进“智能分段式按摩座椅控制系统”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智能按摩椅主板”产品名义出口,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检查人员根据厂房租赁协议、全年电费单据、物流单据等信息追踪,发现睿澳科技未做过与房租相关的账务处理;查阅该公司提供的所有物流单据,仅有一张从上游企业发出的顺丰运单,计费重量仅1千克,与生产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没有固定生产场地,没有常态化经营记录,生产能耗、物流情况严重不匹配,几组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直指该企业没有真实经营的事实。

检查人员同步与睿澳科技公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进行跨区域协同办案。通过调取合同、追踪资金、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和研发业务等方式逐一取证,逐渐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经查,该公司上游企业无实质生产研发能力,研发、销售业务全部虚构,全程未与睿澳科技公司产生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相关进项发票均为虚开。同时,经过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沟通,二人均提到一个关键人物喻小红。

在上游企业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结合相关线索将喻小红抓获。喻小红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承认自己是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并供述让上游软件企业为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出口退税等犯罪事实。

经下游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查,专案组同步固定了睿澳科技公司通过外省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证据资料。


线索查实案情落地 以身试法终受严惩

至此,笼罩案件的层层迷雾彻底散去。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证据、事实,判定该公司属于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睿澳科技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件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该案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一案双查”,经核查发现:孝感市大悟县税务局一名税务人员在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退税管理中实地核查不力、复函不实,造成下游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误判,致使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已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孝感市大悟县税务局另有3名税务人员因在“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税案”税收执法环节中存在实地核查不严、函调复函敷衍塞责的问题,被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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