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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国务院发文!

2026-05-22 22:39 新闻 54597 更新于: 2026-10-04 22:24 约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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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关于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保医保、就业服务等,一起来看——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关于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保医保、就业服务等,一起来看——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随迁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

●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常住地变化或父母工作调动等需要转学的,常住地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着力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应助尽助。

●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

●统筹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对相应公租房筹集任务予以支持。

●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

●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

●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

●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

●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按规定给予融资对接、场地提供、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支持。

●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与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成人学校等合作,对农民工等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实用型专业技能。

●支持农民工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引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

●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放宽户籍限制。

●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期间发生生活困难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做好社会救助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促进残疾人中的困难群体和劳动者在常住地就近平等享有扶残助残、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探索加强户籍地、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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