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6-06-25 17:00 此件公开发布 新闻 33765 更新于: 2026-08-30 23:30 约 3 分钟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巩固拓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成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5年过渡期对已纳入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巩固拓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成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5年过渡期

对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对202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在建水库的未搬迁移民和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移民,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期限按25年计算。

二、扶持对象、标准、方式等保持不变

扶持对象仍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仍为每人每年600元,能够直接发放给水库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后期扶持人口,由水利部负责核定。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三、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管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政策保持稳定,征收标准、征缴程序维持不变。

四、促进水库移民增收

在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的同时,继续运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提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水平,建立水库移民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不断拓宽水库移民增收渠道,提高移民收入水平。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康养、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防灾减灾、供水保障、交通、灌溉排水、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强化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水库移民创业人才培养,提升水库移民创业和转移就业能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水库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统筹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国务院办公厅;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扫码阅读本文

扫码阅读本文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扫码下载 App

扫码下载 App

手机扫码前往 App 下载页

小程序葵花码

小程序葵花码

扫码前往微信小程序

本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