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两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26-08-28 14:30 新闻 60511 更新于: 2026-09-15 01:54 约 2 分钟
字号
为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临床营养行动相关要求,引导和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临床使用,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和管理,提升临床营养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患者营养支持治疗需求。

为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临床营养行动相关要求,引导和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临床使用,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和管理,提升临床营养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患者营养支持治疗需求。

《指导意见》指出,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对上述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从3个方面规范管理和使用特医食品。在体制机制层面,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特医食品供应目录及各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特医食品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在制度层面,建立特医食品采购、贮存、销售、使用、召回等院内管理各环节的使用规范;在使用环节,确保特医食品来源合法规范,落实专区专柜销售制度并保存销售信息,规范收费管理并鼓励纳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

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配置、临床营养学科建设以及管理实践基础等方面存在差异,鼓励各地在遵循《指导意见》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确保政策能够有效落地并切实服务于当地临床实践与患者需求。

标签
食品 规范 医 特 使用
扫码阅读本文

扫码阅读本文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扫码下载 App

扫码下载 App

手机扫码前往 App 下载页

小程序葵花码

小程序葵花码

扫码前往微信小程序

本文《两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