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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2.第59222968号“只此青绿”商标异议案

2.第59222968号“只此青绿”商标异议案

2024-05-22 09:48 李伟伟 新闻 9827 更新于: 2026-07-10 18:48 约 4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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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59222968号“只此青绿”商标异议案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全面推进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商标审查效率稳中有升,质量底色更加彰显。

全年共依法完成商标注册审查719.6万件,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审查、异议、评审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7%以上。

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创新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继续巩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成果,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多年来,商标局和知识产权保护司联合开展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活动,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现对“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中国某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只此青绿”商标,损害其对《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只此青绿》不具备应有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只此青绿”指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商业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入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该舞蹈诗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两次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该舞蹈诗剧首演的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被异议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等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此外,《只此青绿》舞蹈诗剧以北宋名画《千里江山图》为蓝本创作,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精品力作。该舞蹈诗剧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被异议商标与该舞蹈诗剧名称相同,其注册使用会减少异议人因该舞蹈诗剧知名度所应获得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抢注舞蹈诗剧名称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弘扬与传播发展。(李伟伟)

声明:yingwu.net鹦鹉知产网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

转载来源自: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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