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92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2024-07-23 20:29 鹦鹉知产网 新闻 1009 更新于: 2026-07-10 19:15 约 2 分钟
字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产品名称

所在省份

申请人

产地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界定

产地范围的建议文件

产品保护

要求

1

天等指天椒酱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天等县

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现辖行政区域

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天等指天椒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天政函〔2017〕60号)

附件1

2

宝鸡柴胡

陕西省

宝鸡市

陈仓区

人民政府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凤阁岭镇、坪头镇、香泉镇、赤沙镇、新街镇、县功镇、贾村镇共8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宝鸡柴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宝陈政函〔2018〕51号)

附件2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1. 天等指天椒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 宝鸡柴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16日

 

扫码阅读

扫码阅读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新窗口打开

本文《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92号)》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