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
xx有限责任公司:
张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4年xx月xx日向我局申请撤销xx有限责任公司第3**0号第36类“xx”商标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xx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xx月xx日至2024年xx月xx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xx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0号第36类“xx”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0号第36类“xx”商标,原第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xx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