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人民日报] 资源回收企业可“反向开票” 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税务

2024-11-04 13:37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 1705 更新于: 2026-07-10 19:45 约 1 分钟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程序后,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记者:王观)
标签
税务
扫码阅读

扫码阅读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新窗口打开

本文《[人民日报] 资源回收企业可“反向开票” 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