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关于规范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告知书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2024-11-05 16:20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新闻 1701 更新于: 2026-07-10 17:59 约 4 分钟
字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暑假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要求,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的有益补充,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益趣快乐的假期,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均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上门服务、众筹私教、素质拓展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不得接受暑假期间学科类培训报名。  二、依法取得校外培训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网址:https:// xwpx.eduyun.cn/),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在平台上进行售(订)课、消课等业务,统一接受国家监管。  三、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要持续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培训项目及收费标准须在公示栏公示,并提醒家长优先通过教育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选课缴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  请各校外培训机构正确认识预收费用属性,收费前主动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即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收费后主动开具正规发票,并诚信履约,及时妥善处理学生退费等有关诉求。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防患于未然,定期开展培训场所消防隐患自查和内部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4年7月12日 相关附件: 关于规范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告知书.pdf
标签
个体工商户
扫码阅读

扫码阅读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新窗口打开

本文《关于规范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告知书》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