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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的解读

2024-11-20 00:00 王荣荣 新闻 1390 更新于: 2026-10-24 00:46 约 2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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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以下简称《公告》)。此次调整,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一、名录调整是深化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的具体举措 海关系统始终遵照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以下简称《公告》)。此次调整,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一、名录调整是深化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的具体举措

海关系统始终遵照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全链条监管。名录调整后,海关行政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监管更加科学、精准;相关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利于简化进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大力助企纾困,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名录调整是基于海关对进口食品建立了全链条监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从源头上严防,强化对进口来源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审查,将官方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签署检验检疫协议、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卫生证书等方式落到实处。在过程中严管,通过口岸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强化检测等多种手段,将不合格食品拒之国门之外。防风险时严控,严守进口后的“最后一公里”,通过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与国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精准处置问题食品和企业,实现对进口食品安全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三、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对于本次调整的产品,在进口时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准入要求,即进口来源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和疫病疫情管控体系通过了海关的评估审查,接受海关提出的检验检疫要求,产品需要同时满足“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等要求,方可输华。产品抵达口岸后,海关通过自动逻辑检控、人工审单、现场检查等多项措施,确保产品来自准入国家(地区)的已在华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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