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11-20 00:00 王荣荣 新闻 16796 更新于: 2026-10-30 13:35 约 4 分钟
字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以下称斯方)关于斯洛伐克熊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熊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以下称斯方)关于斯洛伐克熊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熊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熊蜂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熊蜂,仅限于红光熊蜂(Bombusignitus)。

三、检疫证书要求

斯方负责对输华熊蜂进行检验检疫,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一)检疫证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熊蜂的数量和品种。

3.熊蜂包装或者装载容器的数量、封识或者标识号。

4.输华熊蜂的养殖和中转包装场所的名称、地址和官方批准编号。

(二)检疫证书须用斯洛伐克文、中文和英文打印,手写(官方兽医官签名除外)或涂改无效;检疫证书正本随熊蜂同时运抵中国,并附有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四、检疫审批要求

斯方凭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熊蜂实施检疫。

五、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的熊蜂来自以下养殖或者中转包装场所:

(一)经斯方批准,并经中方现场考核并注册。

(二)输出前2年内,场所周围半径100公里范围内没有官方报告发生蜂巢小甲虫(Aethinatumida)。

(三)场所是完全封闭的,与外界环境完全隔离。

六、熊蜂境外检疫要求

(一)饲喂的花粉经过有效处理以杀灭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入的所有蜜蜂病原体,其他病原体如孢子虫(Apicystisbombi)、熊蜂短膜虫(Crithidiabombi)、熊蜂微孢子虫(Nosemabombi)和布赫纳蝗螨(Locustacarusbuchneri)也要确保完全被杀灭。花粉不含活性转基因成分。

(二)输出熊蜂蜂王,陪附工蜂不超过20只;输出整群熊蜂,每个包装的熊蜂数量不超过200只。

(三)输出前,熊蜂在养殖场所内进行了隔离检疫,并抽样进行物种鉴定和疫病检测。物种鉴定结果须为红光熊蜂,疫病检测结果须为阴性。所有检测项目、方法和检测结果应在卫生证书中列明。

1.红光熊蜂物种鉴定(SpeciesidentificationofBombusignitus):形态学或分子生物学方法

2.孢子虫(Apicystisbombi):形态学或分子生物学方法

3.熊蜂短膜虫(Crithidiabombi):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4.熊蜂微孢子虫(Nosemabombi):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5.布赫纳蝗螨(Locustacarusbuchneri):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6.寄生蜂(Melittobiaacast):观察蜂群和包装物并镜检

7.蜂巢小甲虫(Aethinatumida):观察蜂群和包装物并镜检

(四)所在养殖场熊蜂蜂群无螨。

七、包装及运输要求

启运前24小时内,斯方对输出的熊蜂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状况良好,无本公告第六条所列疫病的临床症状。输出的熊蜂采用全新的包装材料,存放、运输期间采取了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熊蜂逃逸和交叉污染。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检疫证书。

(二)入境检疫。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斯洛伐克输华熊蜂实施入境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如无有效检疫证书,中方将对熊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证单核查和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的,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5日


扫码阅读本文

扫码阅读本文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扫码下载 App

扫码下载 App

手机扫码前往 App 下载页

小程序葵花码

小程序葵花码

扫码前往微信小程序

本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