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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3号(关于进口巴西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12-11 00:00 王荣荣 新闻 99023 更新于: 2026-10-26 14:08 约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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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芝麻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芝麻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的芝麻(SesamumindicumL.),是指在巴西联邦共和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芝麻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巴西全境。

四、企业注册

巴西输华芝麻加工、存放单位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应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企业信息需包括加工单位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analis

2.甜瓜黑点根腐病菌Monosporascuscannonballus

3.豇豆蚜传花叶病毒Cowpeaaphid-bornemosaicvirus

4.丁香假单胞菌芝麻致病变种Pseudomonassyringaepv.sesami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巴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芝麻生长期及芝麻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供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及结果等内容。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巴方应立即通报中方,暂停问题企业产品输华,并督促企业整改,企业整改合格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其产品对华出口。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芝麻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标注“Thisproductis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以及芝麻的产地、加工单位及其注册号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上述信息可用标签形式缝制在包装上。

巴西输华芝麻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有害生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三)产品要求。

巴西输华芝麻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则、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带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它植物残体。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巴方应对芝麻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芝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芝麻品种和加工单位名称及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batchofgoodscomplieswiththeprovisionsoftheProtocolonInspectionandQuarantineRequirementsfortheExportationofSesamefromBraziltoChina,andisfreefromthequarantinepestsconcernedby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格式应当由双方事先确认。如输华芝麻出口前发现活体昆虫,巴方应进行检疫处理,以保证杀灭活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要求)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芝麻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输华芝麻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非检疫性的杂草种子,或发现植物残体,作加工除害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措施,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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