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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8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牛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12-13 00:00 王荣荣 新闻 53080 更新于: 2026-10-24 11:03 约 4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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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牛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牛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皮指生牛皮,包括干制、盐干和盐湿牛皮。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牛皮生产加工企业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并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日常监管。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哈萨克斯坦有关地区没有口蹄疫,全境无牛瘟和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2.牛皮加工前6个月内,来源动物的农场及加工企业所在的省/州未报告发生过炭疽病、布鲁氏菌病和牛结节性皮肤病。

3.牛皮来源动物所在的农场没有因发生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可经牛皮传播的须通报的疫病而受限制或监测。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生、饲养,或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饲养6个月以上。

2.在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和监管的屠宰厂进行屠宰。

3.经过官方兽医或认可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三)加工要求。

1.在至少20℃的温度下干燥至少42天。

2.在发运前,用含2%碳酸钠(Na2CO3)的盐干腌或者湿腌至少14天。

3.按照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加工。加工工艺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列明。

五、包装要求

1.牛皮的包装及承载容器应不易破损、防止渗漏,没有使用动植物源性包装。

2.输华牛皮没有腐败变质,不夹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其他动物组织、土壤等。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牛皮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交叉污染和滋生蝇蛆。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哈方负责对哈萨克斯坦输华牛皮实施兽医卫生控制和检疫监管,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输华牛皮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发现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动物组织等,无法进行有效检疫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6.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相关企业注册登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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