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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5-01-09 00:00 王荣荣 新闻 48073 更新于: 2026-10-28 03:53 约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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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二、输内地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香港新增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加工企业需持有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相关有效牌照,养殖场应获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双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认可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注册。未经注册,其养殖水产品不得输内地。

四、输内地产品要求

香港应确保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水域养殖;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香港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内地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香港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内地养殖水产品;

3.香港已输内地或拟输内地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内地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规定;

4.养殖场及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内地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内地养殖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验,未发现双方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验检疫,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所有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证明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六)养殖、加工、包装、存储和运输等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水产品的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五、证书要求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对输内地养殖水产品出具经与海关总署确认的官方证书。输内地的每批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官方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香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应在官方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运输等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区域、生产企业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

证书用中英文印制。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海关总署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海关总署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内地养殖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内地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标签,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中国香港)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目的地(必须标注“输往中国内地”)。

养殖水产品需以预包装形式输内地,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内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海关总署对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海关总署将依照内地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养殖场及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输内地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新增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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