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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5-02-27 00:00 王荣荣 新闻 24260 更新于: 2026-10-23 05:52 约 4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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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有关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泰国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有关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泰国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泰国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表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泰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泰国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泰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泰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疫病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泰国境内发生任何世界卫生组织(WHO)或WOAH通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泰国出口中国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根据国际标准,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如在饲料中)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要求报告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从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水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泰国向中国出口的每一批养殖水产品应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泰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泰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以上所列出的信息将用英文提供在中文或英文证书上。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泰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泰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泰国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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