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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解读

2025-03-05 00:00 王荣荣 新闻 42751 更新于: 2026-10-20 01:02 约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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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为推动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予以整合修订。

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6部规章,作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的重要规章制度,自发布施行以来,在维护进出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海关依法监管、促进口岸通关便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出台,6部规章中关于进境物品免税额度、限额、限量等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考虑到6部规章制定年代相对久远,相关规定内容较为分散、滞后,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难以满足人员跨境流动便利性需要,亟需予以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 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调整管理措施及分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进境物品的免税额度已调整为由国务院制定,《监管办法》删除6部规章中免税额度相关规定、《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及《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等有关内容,增加进境物品税款征收指引性条款(第十九条)。取消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实际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安家物品、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等分类标准及相关特殊规定,按照一般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将“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第九条、第十条等)。

(二)合理限定适用范围。

《监管办法》将适用范围由“进出境旅客”扩大为“进出境人员”,涵盖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填补立法空白(第四条等);考虑到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特殊性,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

(三)科学整合监管要求。

《监管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纳入立法依据,增加“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目的(第一条);全面梳理6部规章中涉及书面申报要求条款,在兼顾公众理解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列明进出境书面申报具体项目(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规范查验措施(第三章);科学整合处置措施,设置征税、截留、检疫处理、暂时存放、退回、放弃以及拍卖、变卖、销毁等10类处置方式(第四章);将进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领域检疫处理有关规定概括为五类情形(第二十二条);归并6部规章中退回、拍卖、变卖、销毁等适用情形,同时进一步理顺退回、放弃与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方式的适用顺序(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厘清申报、处置环节要求。

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际通用规则关于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规定,明确“红绿通道”的申报性质(第十二条);针对执法争议的高发领域,明确申报地点应当为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第八条);将书面申报节点限定为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并明确相应法律后果(第十一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框定截留适用范围及期限(第二十一条);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和便民需求,保留暂时存放的处置模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固化实践成熟经验。

将进出境人员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报关纳税手续调整为进出境手续(第四条);对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强调携带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第十五条);新增非进出境人员进出海关监管作业现场不得携带进出境物品及免税品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六)支撑智慧海关建设。

新增智慧旅检相关规定(第七条);首次在行李物品申报领域明确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将海关查验的手段由“X光机”扩充为“设备、工具”,更好涵盖CT机、智慧查验平台、移动查验单兵等设备、工具(第十六条)。

(供稿单位:法规司、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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