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5-04-01 00:00 王荣荣 新闻 54627 更新于: 2026-10-22 16:36 约 3 分钟
字号
为便利进出境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二、进出境人员未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无需填报《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

为便利进出境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二、进出境人员未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无需填报《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四、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五、进出境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小程序、互联网网页(npc.chinaport.gov.cn)等渠道预先填写行李物品电子申报数据,进出境时,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确认相关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六、携带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的,参照本公告第三条至第五条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1日

扫码阅读本文

扫码阅读本文

手机打开本文链接

扫码下载 App

扫码下载 App

手机扫码前往 App 下载页

小程序葵花码

小程序葵花码

扫码前往微信小程序

本文《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转让
商标服务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执照办理
记账报税
企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