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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的解读

2025-04-25 00:00 王荣荣 新闻 87633 更新于: 2026-10-21 06:04 约 3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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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签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22日印发《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公告〔2025〕6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一、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范围调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经会签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22日印发《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公告〔2025〕6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一、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范围调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具体举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考虑了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该法第二十二条对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作出新的规定,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初衷,将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范围调整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并明确“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

二、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范围调整后海关卫生检疫监管要求的具体变化

本次调整后,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不再实施海关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如果企业已取得我国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则企业向海关申请进境相应的货物可视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企业已取得我国或国外的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则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境相应的货物可视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

本次调整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不再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行卫生检疫采样送检。

三、不再按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监管的货物、物品仍需满足海关其他监管要求

本次调整后,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海关按照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涉及海关其他监管要求不变。

(供稿单位:卫检司、标法中心、深圳海关、北京海关、昆明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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