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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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 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
(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
(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 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
(1988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一)以鉴定会、评比…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
(1988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一百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
(1988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第三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
(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8〕2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第三条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四条 …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